北京建筑律师二审代理意见(记庭后提交的书面补充材料)

发布时间:2023-09-17

二审代理意见(记庭后提交的书面补充材料)

审判长、审判员、助理法官、书记员,你们好!

我受林xx的委托和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林xx与郭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做出如下代理意见,共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在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1)能够证明猎雅公司是发包人(第三人)、郭xx(被上诉人)是转包人、林xx(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2)能够证明郭xx收到发包人的法人刘xx转来40万款项是由实际施工人林xx完成的案涉工程款;(3)能够证明郭xx还应当支付给林xx剩余18万工程款。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证据没有采信没有进行说理。

一审判决在判决书第4页中调查认定实际施工人是承包方,把转包方郭xx给掩盖,其逃避责任。

在第5页中的调查又认定郭xx是承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是林xx。

一审判决前后调查认定事实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其目的就是掩盖郭xx真实转包的身份,使其不承担相应的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一审法院最后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不支持上诉人(原告)的所有请求。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没有采纳,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说明没有采纳的理由,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当发挥重审。

三、上诉人的提供新的证据和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4条》之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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