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1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6日,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广公司)与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浙广公司向泰银公司借款2.142亿元。浙广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镇北京东路东侧,面积为6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债务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6月4日,泰银公司、浙广公司及刘炜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泰银公司对浙广公司的上述债权及土地抵押权一并转让。
2013年4月,刘炜就前述借款合同、《转让协议》所涉债权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因浙广公司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泰银公司与浙广公司之间实际发生的1亿元借款与浙广公司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故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一审判决进行提审。
提审后,原审法院认为刘炜对浙广公司主张的债权中,实际发生的1亿元借款与浙广公司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刘炜的权利主张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依法予以处理,本案应驳回刘炜的起诉。刘炜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