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诉

发布时间:2023-09-06

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新城公司)

被申请人:吴建振、福建永杰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潘伟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集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7日,福晟集团作为借款人、潘伟明作为担保人分别向吴建振、永杰公司出具《借据》各一张,向吴建振、永杰公司分别借款3000万元、1100万元。2017年3月8日,福晟集团作为借款人、潘伟明作为担保人又向吴建振出具《借据》一张,借款1900万元。2017年5月27日,福晟集团作为借款人、潘伟明作为担保人分别再向吴建振、永杰公司出具《借据》各一张,向吴建振、永杰公司分别借款1100万元、400万元。2020年3月31日,吴建振、永杰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六建集团、世茂新城公司再次就本案借款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福晟集团尚欠吴建振、永杰公司借款本金5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清偿,六建集团、世茂新城公司自愿为福晟集团上述本息偿还向吴建振、永杰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福晟集团逾期未归还借款,故吴建振、永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二审法院判决福晟集团归还借款本息;潘伟明、世茂新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建集团就上述债务中福晟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吴建振、永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世茂新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87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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