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

发布时间:2023-08-23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xxx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xxx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 xxx 因与被申请人 xxx /再审申请人 xxx 及 xxx (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xxxx 人民法院/本院( xxxx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xxx 提交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未提交意见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xxx 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裁定驳回用。

2.如有多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申请理由各不相同,在本院认为部分应针对每个当事人的每个申请理由一一予以驳回。

3.原审其他当事人也提交意见的,可以在被申请人意见后予以表述,未提交意见的则不在裁定中表述。

4.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表述为:" xxx 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5.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表述为:

综上所述, xxx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xxx 的再审申请。

6.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的,表述为:

Xxx 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XXx 的再审申请。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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