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发布时间:2023-08-19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xxx ,男/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x 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x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依法对( XXXX )……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写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 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用。

2.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认为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的,参照本样式制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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