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领域能力强的律师【民事裁定书(执行前保全用)】

发布时间:2023-08-14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号

申请人: xxx ,……。

被申请人: xxx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 xxx 根据已经生效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于 X 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xxx ……(写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以及保全的期限;行为保全的,应当写明行为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制定,供执行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紧急情况,债权人申请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用。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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