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裁定书(仲裁中财产保全用)】

发布时间:2023-08-14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财保……号

申请人: xxx ,……。

被申请人: xxx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 xxxx 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XXx ……(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 xxx /担保人 xxx 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XXX 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 xxx 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用。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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