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xxxx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被告: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XXx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 xxx 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