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
被告: XXX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x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原告 Xxx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 xxx 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的,不需另行交纳案件受理费。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