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虚假诉讼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情】2016年辽宁省xx市李xx到吉林省xx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将工程发包给王xx施工,工程价款1560万元。后因结算纠纷。王xx与辽宁省xx法院个别人员进行勾结,制造虚假诉讼。在没有管辖权、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在自己单位找了几个人冒充被告,违法开庭调解结案,并违法查封了被害人的财产高达5000多万元。被害人公司破产。由于本案不仅涉及民事纠纷,还涉及刑事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建筑工程、房地产专业问题。所以,被害人家属聘请本律师。后来通过检察侵权渎职方面下手,法院中止执行、撤销案件。

【曹敏律师点拨】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会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了“同伙”,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新民诉法新增的上述两条规定,使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还直接赋予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的权利,直至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欺诈案件形式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诉讼行为。对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均规定,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恶意诉讼不易认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第三人权利救济途径不足。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现实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两种情形时有发生。这两类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利用某种法律程序———诉讼、仲裁、调解等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逃避义务履行的目的。例如,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对其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判决,但实际上该违法行为人对其财产根本不享有所有权;义务人为了逃避义务的强制履行,故意制造一个纠纷,然后通过仲裁或调解将其将被执行的财产予以转移。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该制裁在性质上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与实体法中的法律制裁有所不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防止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义务履行现象的发生。不过,该制裁措施的具体落实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细化。

例如,关于衡量情节轻重的大体标准。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