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内蒙古兴安盟工程律师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7-2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较为特殊的民事权利。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可由承包人承诺放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方面,依民法法理,如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民事主体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包括放弃财产权利或者限制该财产权利。如果民事主体放弃或者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赋予承包人此项权利,目的是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

因此,承包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不能违背《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宗旨,不能损害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权益。

对此,《zui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