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唯yi方式。承包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该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二:
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限定为诉讼方式,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