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第三百二十三条[修改]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和补充。是在《92年意见》第180条基础上吸收1998年《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所作的修改和完善。

【条文理解】

关于二审审理范围问题,1991年、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均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92年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1998年《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审理范围主要涉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确保法律贯彻执行两者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涉及二审程序的纠纷解决和纠错功能的定位问题。在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与法律严肃性的确保、对解决纠纷的追求和对纠正错误的重视,都是不可偏废的,必须综合平衡。因此,本条吸收了《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合理内容,对《92年意见》第180条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原则上,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实现二审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但例外情况则是,如果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纠正,以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实现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二审审理范围应限制在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有本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至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规定处理;第二,在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一审法院对非上诉部分审理有错误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如果非上诉部分的错误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审应当直接予以纠正;如果非上诉部分的错误并非上述情形的,二审一般不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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