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体审理要点

发布时间:2023-06-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体审理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合同纷案件的一种分案由,其审理方法和程序与一般合同纠纷案件并无不同,但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具有的专业性,因此在审理中需就一些特殊问题予以重视并认真审查。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审判理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与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必须摒弃就案论案的机械办案思维,要从大局的高度开展审判工作。笔者认为,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理念:

(一)坚持工程质量优先原则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涉及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竞争激烈,围标串标现象严重,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施工者降低施工成本、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高。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规范施工行为、提升施工质量应起到有力的督促作用。第一,严格审查工程质量标准。对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严格适用;对于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要严格审查鉴定的方法和适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要审查是否符合建筑行业标准和惯例。第二,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规范的合同效力要慎重认定。要严格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建筑法》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效力,堵塞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的余地。第三,严格把握施工质量合格与否与取得工程价款间的关系。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施工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施工质量合格,对于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审查施工义务履行情况、施工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两者不能偏废。

(二)坚持各方当事人平衡利益原则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复杂,施工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事件也在所难免,建筑业又是微利行业,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防止判决导致利益失衡。一是要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及违约金比例。《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根据损失情况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认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要考虑行业特点,体现出微利行业与暴利行业计付违约金标准的差异,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施工人因工程逾期竣工而承担了高额违约金,导致建筑工人的正常工资收益受到影响,引发维稳事件,这样的处理效果就很差。二是要有条件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材料、人工价格暴涨暴跌时,一概适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而不做调整,对双方都是不公平的,客观上也迫使施工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来降低成本,给施工质量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有条件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三是要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际施工人合法利益受损,会直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因此要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加以平衡和保护。(1)

(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的施工、结算、保修等环节情况复杂,需要合同双方相互配合、相互信赖。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坚决制裁诉讼不诚信行为。对于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伪造、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对方真实地址蒙骗法院缺席审理等,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制裁;对于滥用管辖异议权及司法鉴定申请权利以拖延诉讼进程等,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迅速作出处理,不能让不诚信

的当事人获得额外的利益。第二,法院行使审判权也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调解,不能强迫当

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不能随意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使审理周期延长;

对于当事人诉前达成的各类协议,在确认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正确作出认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技巧

作为合同类案件的一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而言应从合同效力审查、合同条款审查、当事人履行义务审查、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审查、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五个方面展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做好上述五项环节审理工作的同时,还需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重点问题和特殊环节进行审查。

(一)合同效力的审查

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建设工程有其特殊性,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串标等现象在工程实务中大量出现,无效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占比较高,因此,加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此类案件审理的第一要务。对于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

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是首先应予以审查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有无履行招投标手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规谈判等事实,据此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

2.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这里的规划审批手续应特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发包人未取得上述行政许可而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与此同时,尚需审查发包人未取得上述行政许可的原因,如果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3.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情况

一是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与建设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以判断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事实。二是审查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尤其要重点审查承包人背后是否存在挂靠现象。三是排除例外情形。实践中存在一些临时建筑等不需要承包人具有施工资质,需审查建筑物的特点并分别作出合同效力认定。

4.审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事实

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审查分包人的施工资质问题以及分包是否经得发包人同意等事实,要区分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与一般违法分包的区别。对于非法转包的审查须注意区分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区别,特别是对名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实为非法转包或出借施工资质的情况要加强审查,正确作出认定。

(二)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比最大的案由就是工程欠款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对于工程结算价款的正确认定,这必然涉及对结算标准的审查。

1.正确认定合同价格条款的性质

这里所指的价格条款是从宽泛意义而言的,特指能够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约定条款。通过审查区分固定价格合同还是暂定价合同,对于固定价合同还要区分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并审查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范围和适用前提条件;对于暂定价合同价格条款的审查,要正确认定结算计价标准,区分是适用工程定额计价标准还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等。

2.加强对合同附件的审查认定

施工合同附件主要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等。在施工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工程范围等约定不明时,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优先解释顺序对合同附件进行审查,并结合施工合同上下文内容作出正确认定。

3.正确认定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范围的约定虽然从性质上说不属于价格条款,但是与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密切相关,工程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工程价款的高低。工程范围的认定,尤其在固定价合同中对于签证工程的认定、工程量的计算及价格调差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设工期的审查

工期的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判断承包人是否逾期竣工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也是认定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期间的工、料、机价格上涨损失的依据,还有助于对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对工期的审查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情形:

1.正确认定开、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行为受外界各类复杂因素影响大,在各种不同情形下的开、竣工日期是不一致的,需结合不同的证据及案件客观事实予以认定。比如,先于施工许可证颁发日前进行施工的,开工日从何起算;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没有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如何确定竣工日期等。

2.正确认定工期顺延的原因及责任分担

施工过程中造成工期顺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承包人施工不当或施工能力的问题,也有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增加、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此外,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影响正常施工,也是需认真注意审查的内容。正确审查、认定工期顺应的原因,有助于对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及停、窝工损失的认定。

(四)工程质量异议的审查

工程质量争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又一重要内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影响到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影响到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对于工程质量争议的审查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正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司法实践中涉及工程质量争议的诉讼,往往存在于承包人提起工程欠款诉讼中,由发包人提起反诉或抗辩。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目的,可能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需要予以解决,也有可能是发包人为了拖延诉讼进程、减少支付工程款的一种诉讼技巧。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定,首先要审查建设工程的现状,是已通过竣工验收还是处于在建未完工状态;其次应认真审查发包人就质量问题所提供的证据,予以初步认定,必要的时候可通过现场勘查、委托质量鉴定等方法对工程质量作出结论。

2.正确认定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性质

对于发包人所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对质量问题的性质作出认定,判断是属于质量整改还是质量保修,因此需审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或者发包人是否已占有使用。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范围;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属于承包人的质量整改范畴,两者对于发包人付款条件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如果发包人已擅自占有使用的,在具体审查过程中还需注意审查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工程部位、事后是否实际组织了竣工验收等。

3.正确认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

一项建设工程包含发包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全部工作,任何一方的工作瑕疵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并非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均归责于承包人。因此对于工程质量争议的审查,需查明造成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区分并正确认定责任承担主体。

4.正确认定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责任包括修理、返工或改建等,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予以维修,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未能通过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判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五)司法鉴定工作的审查

司法鉴定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经常被运用,已成为一种常态,由此也造成了审判任务加大、审理期限延长。因此,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审查,也是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环节。

1.依法审查司法鉴定申请

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为了帮助法院解决专门性的技术问题,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应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而决定。因此,必须结合案情及审理的需要审查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避免司法鉴定被当事人用作拖延时间的工具。

2.正确认定鉴定材料

一是及时固定鉴定材料。在委托司法鉴定后,应及时限定双方当事人围绕司法鉴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二是正确认定鉴定材料。应及时组织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在此基础上予以正确认定。只有通过质证并被法院认定的证据材料才能用于司法鉴定,防止"以鉴代审",由司法鉴定部门来认定鉴定所需材料。三是鉴定过程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及时督促并释明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四是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单位去现场实地勘察,并做好勘查报告。

3.加强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审查

一是严格审查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法院应认真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与所鉴定项目的匹配性,尤其要注意审查鉴定报告上签章人员与实际鉴定人员的一致性。根据对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二是司法鉴定初稿完成后,法院应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听取意见,并要求司法鉴定单位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完善鉴定报告。三是做好司法鉴定报告的庭审质证工作,应允许当事人委派专家辅助证人出庭对司法鉴定报告发表意见。为了质证需要,法院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四是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并结合案情独立作出认定,避免不做取舍的一概认定、采信司法鉴定意见。

(六)违约责任的审查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违约责任审查,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审查基本一致,根据案件特点,需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1.正确认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比例

对于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比例的确定,应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尤其要兼顾考虑建筑业属微利行业的特点,体现利益平衡。

2.正确区分欠款利息与违约金的不同性质

因双方未能完成结算,故发包人没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约,但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并不因发包人没有违约而免除支付欠款孳息的义务,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

3.正确认定无效施工合同的过错责任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对于一方的损失不再适用违约金条款。对于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认定,一要正确审查因无效而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范围;二要正确认定并区分过错责任;三要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与损失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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