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贵州省北京建筑律师源某公司、冶某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发布时间:2023-06-12

案件名称:源某公司、冶某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审理法院: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130号;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中5832号

裁判观点:《合作协议》系由浩某矿业公司与源某公司签订。虽然2012年1月

20日源某公司、浩某矿业公司及冶某三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因各种原因浩某矿业公司无力履行与源其公司签订的协议,故转由冶某三公司继续履行,且冶某三公司自息承继浩某矿业公司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但三方协议并未约定浩某矿业公司因此完全退出《合作协议》,冶某三公司的履行行为应当视为债的加入。故原审判决确认浩某矿业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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