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省成都市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加入连带清偿责任再审审查案

发布时间:2023-06-12

案件名称:王某、德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审理法院:一审: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573号;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0384号;再审审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5142号

裁判观点:龙某坡合作社并非德某园公司案涉的合同相对方,龙某坡合作社在案涉《欠条》中明确欠付德某园公司案涉债务,并在《欠条》欠款人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即其与德某园公司之间达成了债务清偿的合意,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支付责任,构成龙某坡合作社对于某坡上公司所负债务的加入;关于王某的责任问题。王某述称其在案涉《欠条》中签字仅是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并未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

对此,案涉《欠条》载明王某的签字紧随某坡上公司、张某之后,同处于欠款人之下,且其在签字后也披露了个人身份信息,王某的签字形成于某坡上公司、张某签章之后,应当是以欠款人身份对《欠条》内容予以确认。即王某、张某与龙某坡合作社一并构成债的加入。虽然王某辩称其签字仅是对账而用,但该《欠条》所载内容无法证实该陈述,而王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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