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省北京建筑律师联合体承包中的责任承担-贵某公司、川某设计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联合体联营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11

法院如何认定联合体承包中的责任承担①-﹣贵某公司、川某设计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②联合体联营连带责任

问题提出:建设工程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而要求或接受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项目。尤其是伴随着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后,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涵盖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且往往工程量较大,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多家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承揽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目前国内对于联合体的概念、性质、对内对外与对上对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尚不十分明确。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联合体承包中的责任分担问题,能否总结一些有关此类纠纷的评判原则?裁判要旨:本联合体协议载明,联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联合体协议书》第四条中也明确约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华某公司"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管理及投产试生产等所有总承包工作"。结合该条对其他"联合体"成员内部职责分工的约定,川某设计院负责"现场技术服务",贵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筑、结构施工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

可见,《联合体协议书》第四条是对"联合体"成员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职责分工的约定,故华某公司有权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代表"联合体"对外签订合同。华某公司与德某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联营体的行为,川某设计院、贵某公司应对华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作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联合体协议并未约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故川某设计院、贵某公司"该约定仅限于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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