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施工图纸设计缺陷引发的工程质量 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8

仲裁要点:在工程合同约定了施工单位承担图纸的深化设计责任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也负有提供合格的施工图纸的责任。一方面,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是施工单位深化设计的基础,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施工图纸,应对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作为承担深化设计责任的专业施工人,未能在深化设计时核实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也应对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次要责任。

一、案情概要

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A公司(本案仲裁本请求申请人及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本案仲裁本请求被申请人及仲裁反请求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一》,被申请人将 Y 市某建设项目的外墙涂料及线条工程承包给中请人施工。《分包合同一》主要约定的内容如下:

1.关于图纸设计的约定

(1)申请人应在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积极参与被申请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中请人拿到施工图15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

(2)图纸是由申请人设计提供的,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三套图纸,申请人对设计负责,被申请人的确认及签署不能免除申请人的设计专业责任。

(3)联合审图与深化设计。申请人须获取施工图之后2周内完成联合审图工作,结合现场尺寸开展深化设计,并将6套深化设计图纸提交被申请人设计师审核确认。

2.关于工程价款及付款进度的约定

(1)工程价款: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3117733元。

(2)付款进度:进度款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70%进行支付;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对实测实量合格的已完工程支付85%工程款;配合业主集中交付完成一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余3%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支付。

3.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整改达标的,被申请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加收30%的管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2019年11月,申请人开始进场施工,其中,线条工程(即 CRC 工程)的施工依据为由申请人进行深化设计并经被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GRC 、 EPS 构件施工图》。

施工过程中,因 GRC 施工方案、图纸计算书及设计资质、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双方进行了多次的函件往来。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和提供 GRC 深化设计图纸计算书及设计资质的函》,要求申请人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提供赶工计划及外墙 GRC 线条深化图纸的计算书和设计资质。

2020年8月17日, Y 市质检站、监理单位、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共同就 GRC 工程问题进行"四方会议"。 Y 市质检站在"四方会议"中提出, GRC 工程存在施工图纸问题及结构安全的问题,施工图纸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将图纸送交图审机构审核后,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已完工的 GRC 工程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 GRC )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JCJ / T 423-2018)。申请人在"四方会议"后未再进场施工。

2021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 C 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二》,约定由 C 公司承接前述建设项目的整改工程,工程造价为6194164元。随后,被申请人分6笔共向 C 公司支付了6439785.6元。被申请人提出,整改费用主要包括因工期短产生的赶工费用,对其他已完工产品进行保护产生的成品保护费用,拆除原工程的费用支出等。因申请人拒不配合整改,被申请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进行整改,并按照《分包合同一》的约定,加收30%的管理费,为8052413.20元。

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依据涉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287386元,并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欠款利息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

2.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

1.裁决申请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给被申请人8052413.20元;

2.裁决反请求仲裁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二、当事人主张

(一)关于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

1.申请人主张

关于涂料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中请人提供了一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成本核算员向申请人员工发送的一份《涂料工程量清单》中已载明涂料工程的工程价款为710930.84元。

关于 GRC 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装饰线条工程量清单》,该份工程量清单中有中请人及被申请人代表的签字,申请人据此认为双方已经就 GRC 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实确认。同时结合双方《分包合同一》约定的工程单价,可以计算得出涉案 GRC 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1365745.9元。

2.被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认为,按照双方《分包合同一》的约定,不管是工程量清单还是工程造价结算,都是需要建设方及施工方双方认可的,在程序上是由施工方提供,建设方予以核实,双方达成一致方能产生效力。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体的施工工程量,虽有计价依据,但不能据此核算工程款项。

此外,本案因申请人过错导致的违约行为,使得其施工的工程最终须全部拆除,无法使用,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毫无作用,申请人的工程款损失概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缺陷各方应负何种责任的问题

1.申请人主张

根据被申请人的招标文件规定, GRC 的图纸是由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没有资质也没有义务提供 GRC 的设计图纸。在被申请人提供施工图纸后,申请人仅对图纸进行了局部优化,且已经被申请人签字确认,故案涉 GRC 线条工程的质量问题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设计缺陷所致,与申请人无关。

同时,在2020年8月17日的"四方会议"上, Y 市质检站已经明确"施工图纸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将图纸送交图审机构审核后,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故导致 GRC 安全隐患的责任应归咎于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主张

根据双方《分包合同一》约定,申请人在涉案建设项目中承担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责任,正是因为申请人深化图纸存在设计缺陷及申请人施工工艺的问题,才导致涉案 CRC 线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且《分包合同一》已明确约定,申请人应对设计负责,被申请人的确认及签署不能免除申请人的设计专业责任。

CRC 线条工程的施工工艺在"四方会议"上被认为不符合2018年颁布的行业标准, Y 市质检站是要求建设方及施工方共同对 GRC 工程进行整改。

(三)关于被申请人的整改工程款是否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的问题

1.申请人主张

返修义务在于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违反了专业领域的正当程序,没有将其设计的图纸报送相关机关进行审图所致,返工的责任自不可免。此外,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申请人作为特殊的承揽人,已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已向被申请人交付了95%的 GRC 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是申请人应得的报酬,被申请人不得因为自己需要承担返修义务而恶意侵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

同时,被申请人所主张的600万元的返修损失明显与事实不符。涉案工程总的工程款(涂料及线条)招标价为311万元,至申请人离场时,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为207万元,余下工程款仅为100万元,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600万余元,这显然脱离了客观事实。

2.被申请人主张

涉案工程被 Y 市质检站认为不符合行业标准后,被申请人通过工作联系单以及函件的方式要求申请人对 GRC 工程进行深化以及施工工艺的整改,但申请人迟迟未进行整改。由于该建设项目交付在即,若因 GRC 图纸及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及竣工备案,被申请人将对房屋买受人承担巨额逾期交付赔偿金,故被申请人只得委托第三方代为进行整改。

被申请人将该工程的整改委托给 C 公司,由C公司代申请人进行整改。该整改工程的造价为6194164元,根据《分包合同一》的约定,该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并且被申请人有权加收30%的管理费。

同时,被申请人认为整改费用是合理的。整改费用主要包括因工期短产生的赶工费用;对其他已完工产品进行保护产生的成品保护费用;拆除原工程的费用支出等。

三、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关于涂料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涂料工程量清单》显示,申请人上报工程价款为710930.84元,而被申请人审定工程价款为490680.68元,可见,双方就结算金额存在重大分歧,《涂料工程量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不能证明涂料工程的结算价款为710930.84元,故仲裁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 GRC 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申请人提供的《装饰线条工程量清单》载明了"上报工程量"及"审核数量",且"审核数量"和"上报工程量"一致,说明双方对申请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达成了一致意见。故仲裁庭依法采信该《装饰线条工程量清单》作为 GRC 线条工程的工程量计算依据。但是,经仲裁庭核对,《装饰线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特征与《分包合同一》对应单价中的项目特征无法一一对应,即无法通过前述《装饰线条工程量清单》直接计算出对应的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鉴于双方对涉案工程未经结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申请人应当对涂料工程及线条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未能对此予以举证证明。另经仲裁庭在庭审中释明,申请人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缺陷各方应负何种责任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根据2020年8月17日 Y 市质检站在"四方会议"中的意见和结论来看,造成 GRC 线条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存在施工图纸问题及结构安全的问题,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综合本案现有举证及质证情况来看,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工艺问题,及"四方会议"中提及的结构安全问题,均未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并非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因此,仲裁庭认为,造成涉案 GRC 线条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施工图纸存在设计缺陷。

而就施工图纸的提供主体及深化设计责任主体问题,根据《分包合同一》的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供3套图纸;申请人在获取施工图之后2周内完成联合审图工作,结合现场尺寸开展深化设计,并将6套深化设计图纸提交被申请人设计师审核确认;申请人对设计负责,被申请人的确认及签署不能免除申请人的设计专业责任。

从《分包合同一》的上述约定可以看出,一方面,涉案 GRC 线条工程的施工图纸系由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施工图纸,但其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图纸,故被申请人对涉案 GRC 线条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而且,鉴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纸是申请人深化设计的基础,被申请人的图纸错误是涉案 GRC 线条工程出现设计缺陷的源头,故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申请人对施工图纸承担深化设计责任,即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及优化,作为专业施工人,申请人亦有责任在深化设计中对施工图纸进行校核,但申请人在深化设计时未能核实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重大错误,因此,对于因图纸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申请人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关于被申请人的整改工程款是否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的问题

首先,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要求申请人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但据申请人庭审中陈述,其于2020年8月17日 Y 市质检站"四方会议"后便停止施工,说明申请人并未对涉案 GRC 线条工程进行整改。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整改通知后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故被申请人有权就涉案工程委托 C 公司进行整改。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涉案工程质量整改产生的工程价款。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委托 C 公司整改的工程价款,被申请人主张为6439785.6元,并提供了其与 C 公司签署的《分包合同二》及付款凭证。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其发包的工程造价约311万元,在其已完成95%的 GRC 线条工程的情况下,整改工程造价600万余元,该价格不真实。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与 C 公司签署的《分包合同二》未列明具体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清单,被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应的结算书、工程签证书、施工方案、施工日志等具体材料,无法确认 C 公司是如何进行了整改、整改的范围。且被申请人在委托第三方整改单位 C 公司进场整改前,未与申请人确认整改范围,亦未就需要整改的工程范围进行证据固定,现涉案工程已经整改完毕,原申请人施工界面已被破坏,亦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原工程需要整改的具体范围,因此,仅凭与 C 公司签署的《分包合同二》,无法证明 C 公司的施工范围与申请人应当整改的范围相同。

此外,《分包合同一》约定原工程造价3117733元,而被申请人主张整改费用为6439785.6元,该费用为原工程造价的2倍。对此被申请人称,整改费用较高主要是因为工期短产生了赶工费用,对其他已完工产品进行保护产生了成品保护费用,及拆除原工程也产生了一定的费用支出等。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费用构成的明细,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整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与申请人待整改事项的对应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整改工程的施工范围及工程价款的合理性,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亦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裁决结果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3.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评析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提起了仲裁请求及仲裁反请求,案情复杂且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因篇幅有限,下文仅对"施工图纸设计缺陷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一争议焦点进行相关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有图纸提供义务,而关于图纸设计缺陷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仲裁庭的论述主要围绕双方的图纸提供流程及双方在图纸的提供及深化设计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展开,故本文将试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关于施工设计图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讨论。

(一)施工图纸与深化设计的区别及联系

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提供了图纸,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施工图,申请人提供的是深化设计图,为更深刻理解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则首先要厘清该两种图纸的含义及作用。

施工图纸,是指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依据及指导而绘制的,以国标确定工程各部位尺寸、材料及做法等的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的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门窗表及门窗详图、材料及做法表、各层平面图、各方向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等内容。①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对于建筑的总平面、结构、电气、给排水等专业内容的设计深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不难看出,《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属于"大而全",要求施工图能够反映建设项目的基本指标、做法及用材,如建筑层数、建筑高度、防火等级等。施工图纸一般无法详细反映具体的施工方式、尺寸、点位等,故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往往需要进行深化设计。

而"深化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在原建筑设计图的基础上,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绘制成具有可实施性的施工图纸,深化设计的图纸要满足原方案设计技术要求,符合相关地域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并通过审查,图形合一,能直接指导现场施工。①

可见,无论是施工图纸还是深化设计图纸,都将成为最终工程施工的依据。因施工图纸设计缺陷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有误的,应对因此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在建设项目中,由于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具体的实施者,故当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首当其冲的责任承担者,往往是施工单位。然而,基于建设项目的庞大及复杂,其参建单位众多,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五大机构,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②之规定,建设及施工等五大机构,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具体就建设单位而言,《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第1款③明确规定了三项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其中便包括"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也即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有缺陷的情况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在实践中,施工图一般是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本身是不具备绘制施工图的专业能力及资质的,但是,由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具备主导地位,对建设项目中的各个流程具有监管的权限及责任。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④及第11条⑤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为"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施图需经过专业图审机构的审查,未能审查的图纸不得使用。如建设单位将未经审核通过的勘察报告交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或在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后未经专业图审机构审查便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则由此产生的设计缺陷及进而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 Y 市质检站在"四方会议"上曾指出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并未通过图纸审查,其构件设计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而被申请人将有缺陷的图纸直接提供给申请人进行深化设计,显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故仲裁庭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具有过错,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施工单位在深化设计中,未能核查出施工图纸存在重大错误的,也应对因此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按图施工",是建筑工程项目中对施工单位的核心要求,但这一核心要求,也仿佛是施工单位在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后惯用的"免死金牌"。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往往以图纸是建设单位提供的,自己仅仅是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来施工为由进行抗辩。在本案中,作为施工单位的申请人,亦持此观点,其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具有"先天不足",才是导致涉案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原因。

就建设单位对因其提供的图纸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点,前文已有充分阐述,在此不赘。但实际上,施工单位不仅仅有"按图施工"的义务,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可见,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关于承包人的过错,通常认为指的是施工单位未能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的错误并及时提出建议,阻止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

具体到法律规定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①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该项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对图纸差错的提示义务,未尽提示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应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调整的是一般施工单位,即无论施工单位是否承担深化设计责任,均应当对施工图纸中的错误有识别和提示义务。而对于承担深化设计责任的施工单位来说,其较之一般的施工人更具备专业性及发现机会,其更加应当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进行识别和提示。

(四)在双方均具备过错的情况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比例

如前所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工程质量缺陷,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双方之间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仍是一个重要的话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尺度不一,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作出价值判断。

从本案的图纸提供流程来看,被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其应首先向作为施工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施工图纸,而申请人收到图纸后,应进行深化设计,向被申请人提供深化设计图,经被申请人审核确认后,申请人以深化设计图纸作为施工依据。显然,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是申请人进行深化设计乃至实际施工的基础和前提,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存在错误,而申请人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也未能纠正该错误并据此施工,错误的源头实际来自于被申请人。据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应承担次要责任,被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往往不仅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身影,参建的一般还包括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等,而关于这些参建方在因图纸缺陷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各方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565号民事判决书②中的分析及认定,对该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在该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建设方主导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具有优于其他参建方的工程管理、指挥权,也负有更大监督职责,其存在未将图纸送图审机构审查、未审先建的行为,故其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第二,施工单位明知建设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却未尽到善意提示义务,不顾后果强行施工,故其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第三,监理单位作为独立自主的第三方监督单位,在发现工程存在未审先建的情况下,仅在图纸上作出标注,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第四,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交付的未通过审查的勘验报告进行设计,且向建设单位及图审单位提供的图纸之间存在差异,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亦存在过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勘察单位在案件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均负有图纸提供义务的情况下,首先要厘清双方图纸提供的流程及边界,并据此辨析双方在图纸提供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以进一步判断双方对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仲裁庭便是循着该思路,逐步分析,最终认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均负有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该案件的裁决结果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具有较高的学习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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