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二审上诉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与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07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黔民终8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安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第四公司与贵州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第四公司为乌江水电遵义基地二期工程安装铝合金门窗。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包干的形式,合同价款为13,015,324.53元,合同还对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年5月,第四公司与赋安公司签订了工程联合施工合同,约定根据第四公司与贵州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本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中,约定了联合施工的内容为工程量清单,第3条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2,689,941.42元。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形式。第7条约定乙方委任王某某为本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文明施工责任人,并由其签署乙方对甲方的有关经济文件资料。合同明确了第四公司委派潘某炜为现场项目负责人,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011年6月10日,赋安公司及其法人申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某为赋安公司代理人,授权王某某以赋安公司的名义办理乌江水电遵义基地二期工程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单项工程签订合同和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事宜等。同时,赋安公司向第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第四公司与贵州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鸟江水电遵义基地二期工程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单项工程的协议书、招标文件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投标文件、预算报价等,均为其工作内容,接受第四公司对工程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等全面的监控管理,其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前提条件下负责工程全面施工,承担本项目的工、机料税金及工程的一切费用,承担项目的盈亏风险。还对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第四公司与赋安公司签订工程联合施工合同后,王某某开始施工,并于2011年6月13日、7月25日、8月22日、9月22日、10月20日、11月3日、12月6日、12月26日,以工程进度款申请函的方式,向第四公司申请办理涉案工程进度款,明确账户为赋安公司,开户行为贵州省贵阳市农业银行新华支行,账号为23xxx67。该申请函有王某某签字,加盖赋安公司公章,潘某炜审核。第四公司收到申请函后,分别于2011年6月17日、8月1日、8月24日、9月28日、10月24日、11月

9日、12月14日、2012年1月4日,通过光大银行进行汇款,汇入赋安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农业银行新华支行23xxx67的账号,赋安公司也分别向第四公司出具收条,经手人为王某某,并加盖赋安公司财务专用章。第四公司向赋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2,312,228.04元。

2012年5月,乌江公司因铝合金门窗质量不合格,向法院起诉第四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第四公司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该案件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委托贵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第四公司已完成的乌江水电遵义基地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费用进行造价鉴定,贵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为:第四公司已完成的江水电遵义基地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费用为3,616,131.94元。在该案审理过程,第四公司提起反诉,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双方执行完毕。

【案件争点】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之规定,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王某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赋安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被挂靠人,也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赋安公司,赋安公司借用资质给王某某,二者均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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