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二审上诉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民委员会帕底民小组与杨某某、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中共芒市委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0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云民终7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民委员会帕底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坝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共芒市委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芒市新农办)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3日,村民小组与保山建筑公司签订潞西市新农村风平镇帕底道路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由保山建筑公司承建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帕底村道路,实施混凝土路面、浆砌石方工程,全部建设项目工程数量实量实算,并约定了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杨某某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进行了道路建设施工后,交由村民小组使用至今。2010年6月26日,保山建筑公司制作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结算造价为2,844,790元(该结算款项随后已付清),在该结算书中,保山建筑公司及村民小组均加盖印鉴。

013年9月,村民小组委托德宏公路管理总段试验检测中心对路基路面现场测试,并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委托书编号 DLJC - LJLM - HD -2013-04《试验检测报告》结论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评定为不合格;委托书编号 DLJC - LJLM - HD -2013-05《试验检测报告》结论为:未筛分天然级配碎石底基层厚度评定为不合格;委托书编号 DLJC - LJLM - HD -2013-06《试验检测报告》结论为:设计厚度为200MM的浆砌排水沟沟底铺砌本次共检测6个测点,厚度平均值为127MM,铺砌厚度大于设计厚度的点数为2个,厚度合格率为33%;2013年9月28日作出委托书编号 DLJC - LJLM - HQ -2013-32《试验检测报告》结论为:经检测该砼圆柱体轴心抗压强度试件级数为3组,强度平均值为23.1MPA,最小值为19.1MPA,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04)的标准,圆柱体轴心抗压强度评定合格。后经协商无果,村民小组即以工程不合格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争点】

因挂靠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

【裁判要旨】

虽然村民小组与原保山建筑公司签订的潞西市新农村风平镇帕底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因杨某某借用资质导致无效,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结算方法仍然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杨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道路建设施工,于2010年3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至今。2011年10月10日,芒市新农办为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的需要与保山建筑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于2012年2月20日,由芒市新农办、风平镇政府、党政纪工委、芒市财政局农财股、风平镇新农办、帕底村委会、村民小组、杨某某等相关单位对所涉工程进行了验收及结算,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竣工决算价为2,844,790元,村民小组按此价款付清了工程款。

2014年6月,村民小组以杨某某施工的工程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云南阳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道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为814,906.03元。对鉴定结论确定的质量问题以及修复费用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由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付款,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为一年,涉案工程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合涉案工程使用至今未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修复费用应作为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即由村民小组和杨某某对修复费814,906.03元、鉴定费90,800元各承担50%。

沙坝建筑公司答辩请求其不承担责任,因其未提出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同,二审法院对其答辩理由不予审查。因此,沙坝建筑公司对杨某某以原保山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履行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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