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上诉二审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03

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湖南省高级民法院

【案号】

(2019)湘民终2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日,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禾公司)向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九峰公司为靖州县"鼎禾名苑"小区项目的中标人,中标总价格为69,987,781.42元。据此《中标通知书》,九峰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鼎禾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于2013年9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九峰公司承建鼎禾公司鼎禾名苑小区地下室1层,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的土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9,000平方米。

2014年6月3日鼎禾公司向九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九峰公司为靖州县"鼎禾名苑小区"二期项目的中标人,中标总价格为6,938,989.19元,双方又据此《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九峰公司承建鼎禾公司"鼎禾名苑"小区1号楼土建、安装、装饰。

在签订上述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九峰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施工中,鼎禾公司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案外第三方。由于案外第三方施工的桩基础进度缓慢,之后又出现桩基础返工,导致九峰公司无法施工,加上鼎禾公司消防设计未通过设计审核被当地消防支队责令停工等原因,造成九峰公司进场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窝工损失,从九峰公司提供的12号工作联系单显示窝工损失1,440,000元。

后九峰公司在施工期间又与鼎禾公司签订《鼎禾名苑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九峰公司应于2015年9月15日满足交房条件。但鼎禾公司将上述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所有的外墙涂料及扶梯、弱电智能化、防水等工程分包给案外第三方。因为鼎禾公司的上述分包行为,加上鼎禾公司在九峰公司承包施工期间不断变更施工图纸、鼎禾公司将上述部分工程项目分包案外第三方导致施工不能统一管理以及鼎禾公司不按合同向九峰公司支付进度工程款等原因,致使九峰公司完工超过上述约定的期限。上述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4月27日将1号、2号、3号、4号楼交付使用,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九峰公司在工程项目交付后向鼎禾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案件争点】

承包人是否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①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虽然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情况下免除了承包人的一般质保责任,但是承包人仍需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均包含"建筑主体土建工程",因此本案的质量保证金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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