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中国房地产律师债权人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3-05-27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其一,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依《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1)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利益;(2)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其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并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及获取正常对价的买卖、互易等行为,因其并未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故不能认定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即使债务人因实施了上述处分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若其对债权人仍具有清偿能力,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于行为时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的,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是否陷人资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致使自己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应由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2.主观要件,指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实现的处分行为时债务人和相对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分为善意与恶意。对此,《民法典》第538、539条区分不同情形作了规定:

其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无论债务人、相对人是否存在恶意,均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影响债权实现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丧失无偿取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因而法律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论双方善意还是恶意,均成立撤销权。

其二,债务人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而影响债权实现的,仅在该行为出于债务人恶意时,债权人方可主张撤销权。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对债权人而言并非无偿处分,于相对人也不是纯获利益,故法律要求只有债务人恶意为之,即债务人明知该行为影响他人债权的实现而故意为之,债权人才能请求撤销该行为。

至于相对人是否须为善意,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债务人为有偿处分行为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的,须相对人为恶意。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和对外担保行为,需兼顾债权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对善意相对人予以保护,故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只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才能请求撤销该行为。若相对人为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上述处分行为减损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影响他人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权。至于相对人是否明知债务人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应在所不问。相对人的恶意,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依《民法典》第538~541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遵从以下规则: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撤销权的滥用。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在行使范围上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价额)为限,在行使期限上,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但该利益应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可请求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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