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和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相关的价款和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挂靠人作为实际付出成本的主体,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相关的价款和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可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主张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责任。
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争议很大,否定性的观点影响很广。但从现有的规范解读中,无法得出否定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结论,且还需要面对很多具体的实践困惑,该问题需要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借助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作为从权利的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受让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