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依照《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直接订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因转包或违法分包产生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如设计等费用包含在了建设工程价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就该部分费用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