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xx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308号红星国际公馆二期。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3042号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3042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答辩人一审提出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一审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
三、一审法院无论是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及审理程序方面都是无可挑剔的。
一审法院完全地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无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证据调查、现场勘验、司法鉴定、鉴定答疑、法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证据认定、事实认定等等方面都是依法进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无愧于全国先进人民法院的光荣称号)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法律公正、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