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纠纷诉讼律师曹敏//【案例】规范诉讼秩序 引导诉讼诚信//夏某逾期提供的新证据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当采纳。
夏某在与刘某、某建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合议庭经审查发现,夏某逾期提供的新证据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当采纳。但在原审法院已向其申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要求,并多次要求其提供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的证据,且释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夏某仍未提交,直至申请再审阶段才作为新证据提出,亦未对其逾期提供证据说明合理理由。
合议庭及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一致认为,如对夏某拒不提交证据、故意逾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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