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第七十一条【法庭质证】
上十一条【法庭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条文注释
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诉讼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更是法院审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避免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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