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完善司法责任体系 确保改革整体效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确保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
《意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不动摇,优化完善了2015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确定的“四类案件”范围,重申了组织化行权、全过程留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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