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