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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