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本条是对委托书内容的规定。
长期以来,被当事人和司法界所诟病的鉴定人擅自决定鉴定范围、事项,鉴定时间过长的弊病不少情况下与委托书过于简单,没有鉴定范围、事项、期限等内容有关。例如:某法院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写明“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而该房建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为“按平方米包干单价计价”,且承包人还未完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这样的委托,其鉴定范围就是整个工程项目,似把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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