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执行】
85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执行】行为人拒不承担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①
856.【不可代替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⑤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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