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继续履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继续履行1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提取、扣留、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也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因采取了执行措施而终结,也不能因为一时没有履行能力而被免除,被执行人今后什么时候有履行能力,什么时候就应履行义务,一直到义务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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