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3-29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在线诉讼活动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吸收和借鉴。"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经当事人同意"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活动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第一,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应遵循处分原则,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确立,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经当事人同意"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适用前提,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诉讼模式,但不得不当干预和影响其他诉讼主体的选择权。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第二,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进入互联网时代,司法实践对在线诉讼规则需求十分强烈。加之2020年年初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为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并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线上诉讼活动,不仅缩短了诉讼主体之间的时空距离,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节约各方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聚集而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在当下新冠肺炎疫情还未过去且不时局部出现的情形下,线上诉讼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提出了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然而,对于线上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始终没有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于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则第1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过上述文件则都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缺乏国家更高位阶立法的有力支撑。

此次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将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立案、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线上诉讼服务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文适用】

一是信息网络平台在线民事诉讼活动的理解。

包括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民事诉讼环节。实践中,司法案件各有其特点,有的适宜在线解决,有的适合线下审理,必须遵循规律、实事求是。无论是"全部诉讼环节在线",还是"部分诉讼环节在线",或者"部分当事人线上,部分当事人线下",都属于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形式。

在线民事诉讼活动主要依托信息网络平台开展。考虑到目前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规模、进程尚不均衡,《民事诉讼法》中"信息网络平台"应是泛指概念,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建设的电子诉讼平台,也包括各地法院结合工作需要自行建设的平台,是各类服务于在线诉讼工作平台的集合。未来,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深入,信息网络平台也将逐步向规范化、系统化、一体化发展。

二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以不妨碍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前提的。

《民事诉讼法》中"经当事人同意",仅对同意者自身产生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不影响其他方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的权利,案件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其理由成立的,可以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三是当事人主动同意或者选择的理解。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经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未作具体限制,实践中至少可以包括:主动作出在线诉讼行为、口头同意、信息网络平台确认同意、线下书面同意等。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以留痕追溯,均是作出同意的有效方式。

(2)关于"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当事人关于是否同意在线诉讼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仅对自身产生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不影响其他方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的权利,案件可以采取"半在线"方式审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作出特殊安排,明确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上述诉讼环节中,要求其他方当事人线下参审,但应当提出合理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其理由成立的,可以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3)关于"当事人同意"后又反悔的处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可以作出反悔,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反悔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第二,反悔需通过申请方式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第三,反悔不得基于恶意诉讼目的,如果能够认定当事人反悔是为了故意拖延诉讼或者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批准。

(4)关于"当事人同意"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如果既不申请转为线下审理,又无其他正当理由,无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或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参照线下诉讼对应情形作出处理,以确保在线诉讼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例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在线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并可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者擅自退出,视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撤诉或者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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