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支持起诉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肇始于国家干预主义的公权属性,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扬弃性改造。作为一种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当事人在知识、年龄、健康等方面无法满足其诉诸法律程序的要求时,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支持者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实践中,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启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缘由主要包括原告方为弱势群体和被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情形。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即原被告间力量悬殊,如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方面能力不足的个人及群体。主要包括以下主体:(1)讨薪的农民工;
(2)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3)经济困难的其他人员。支持起诉的范围,目前重点集中在以下方面:(1)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2)预收消费款纠纷;(3)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及个人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帮助,即运用社会力量来帮助弱势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又考虑到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诉讼,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不能越俎代庖,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能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代替他们起诉。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起诉的前提条件
一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即加害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民事权益,需要支持受害者和这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不需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介人。二是受损害者没有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无须支持。
二、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是对于受害者负有保护职责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比如,上级国家机关可以支持下级国家机关起诉,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本单位职工起诉,共青团可以支持受害的青年起诉,妇联可以支持受害的妇女起诉。
三、被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
被支持起诉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应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四、支持起诉的单位在诉讼中的地位
支持起诉人为支持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它们不是本案件的当事人,也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是我国支持受害者起诉原则的显著特点,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只规定是支持者的诉讼地位。
五、支持起诉的方式
支持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精神上、道义上的帮助;二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比如,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其熟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他们的同意,接受他们的委托,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向他们提供物质帮助,如代交诉讼费、律师费等。总而言之,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方式包括精神上、道义上、法律上及费用上的各种帮助和支持。在民事诉讼的实务中,有的人民检察院在国有资产流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农民工讨薪案件中,曾适用这一原则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适用】
适用支持起诉原则应注意正确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支持起诉的关系。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个不同原则,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实施支持起诉原则,可以帮助受害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因此,不能将支持受害者起诉与非法干涉法院审判混为一谈。这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支持受害者起诉是对违法行为的干预,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而非法干涉法院审判是对合法行为的干预,其目的是维护个人的私利,破坏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