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发布时间:2023-03-29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院调解的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法院调解对应的是民间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它是根据主持调解的主体来划分的。从调解主持主体来看,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所谓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或者其他人员的组织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自愿"包含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其做调解工作。实体意义上的自愿,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调解在本质上就是以当事人合意来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制度的基础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调解程序的设置,目的就是当事人相互妥协与让步,实现自我权利的安排,为以友好方式解决纠纷提供机会和条件。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来源于当事人调解的意思自治,而这也正是对调解是否公正进行判断的基本标准,是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要保障当事人能够自由真实表达其意志,就必须在调解程序中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

二、法院调解应当坚持合法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调解的合法性包括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即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合法和实体意义上的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程序的进行、调解协议的确认和调解书的生效、执行等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实体合法则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本法第145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理解"还可以进行调解"并不意味着调解只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开庭前调解也是符合立法意的,自愿基础上的调解应当贯彻诉讼活动始终。

调解虽然能以当事人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主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不得强制当事人必须采用协商方式,并且在调解不成时,当事人无法接受协商结果,无法继续调解时,法院应当及时采用判决方式来解决纠纷,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上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条文适用】

关于调判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尚有不同主张,有的主张"调判分离",主张调解与审判在组织、审理阶段上完全分开;有的主张"调判合一",主张调解与裁判由同一审判组织负责,调解贯彻在诉讼活动始终,不区分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有的主张"调判度分离",在前两种观点的基础上,从组织机构和审理阶段上适度分离。在实践中,调解并非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并非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即使是审理离婚案件,也是"应当进行调解",即应更多做调解工作,凡是能够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而不是"久调不决",故应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调解方式虽然有利于解决纠纷,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除了特殊情况外,调解活动的进行不会公开,毕竟涉及的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所作出的协商,法院应当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院的调解活动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可以由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调解,也可以邀请与案件有关系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参与调解工作,调解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可灵活安排,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需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协议的内容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具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对于一些案件,法律规定应当先行调解,以更有效、彻底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合同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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