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23-03-28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条规定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具体体现。诉讼权利平等,也反映了民事纠纷的特点。民事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必须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民事诉讼权利,是指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①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对等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地有诉讼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者更多的诉讼权利。不论当事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民族、国籍等的不同,也不论当事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他们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并提供证据,请求和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某些诉讼权利分属于原告和被告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对等的。通过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来达到诉讼权利的平等。例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等。①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所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切实得到行使。例如,本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22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又如,本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再如,本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所谓"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便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例如,本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本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对于一切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条文适用】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在适用的主体上,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当然,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除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外,还应当适用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二,在适用的程序上,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诉讼程序都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在适用的人民法院上,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

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完全相同,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若发现自己的权利在法院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应当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有些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还不够清楚,对诉讼缺乏足够的了解或缺少经验,存在不会用、不敢用的现象,法院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当事人。在当事人因其他原因而行使权利有困难的,法院应努力为当事人解决困难,如本法第11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此外,法院还可以为缺少文化知识的当事人指定代书人,为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法官可以适当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的权利平等。

人民法院适用这一原则,应注意无论当事人在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经济状况上有无差异,都应该无差别的对待,并且平等地适用法律。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公正的关注,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对于相对弱势需要帮助的一方,可根据情况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帮助的机会。只有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能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够切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才能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从而使当事人能够主动认可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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