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法人终止、解散、清算,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8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法人的终止也叫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口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180条;《企业破产法》第2、7条

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

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其负有的启动清算程序即组成清算组的义务,即便司法强制解散情形下也不例外。经研究认为,法人的类型多样,不同类型的法人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的时间不尽相同。比如,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是,依照《慈善法》第18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第2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担当主体。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概念不同。清算义务人是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清算义务人也可称为法人清算的组织主体。清算人,在我国通常被称为清算组,是指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其义务在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果法人解散后未进行清算,也就不存在清算人,但始终存在着清算义务人。需要说明的是,清算义务人直接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时,在具体民事主体上存在竞合的情形。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对于督促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僵尸企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第3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在理解本条第3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会引发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一是程序方面的法律后果,即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具体规定于本款后半段“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是实体责任方面的法律后果,即“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主管机关作为启动主体的,比如《慈善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中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利害关系人作为启动主体的,比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又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作了扩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3.关于实体责任方面的法律后果,乃是基于侵权责任原理,在判断责任构成时,应当按照清算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损害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把握。

口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183条;《慈善法》第18条;《保险法》第89、149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8条;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宗教事务条例》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20条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口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184、186-1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效果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公司法》第186条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理解与适用

与法人解散后进行的清算不同,法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但《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破产时的清算程序,预留了接口。该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条文参见

《企业破产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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