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不经清算程序而合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按合并方式的不同,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按分立方式的不同,法人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去一个新的法人;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法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法人,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174、1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