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事实,当先前有关案件的事实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所确定时,便对与之相关联的尚未作出裁判的另一案件的待证事实产生预决的效力。
其中,已为先前裁判所确认而作为后一未决案件待证事实的事实,在诉讼法上称为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需要证明,一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经正当证明程序所查明,客观上无再次证明的必要;二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裁判所认定,该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此种约束力也包括对该事实认定上的不可更改性。预决事实具有预决的效力,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要有:
(1)先行案件的法院裁判须是生效的(即确定);
(2)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存在着相关性,即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构成后行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3)预决事实的证明须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