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

发布时间:2022-08-28

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

典型案例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审理中,万峰公司提供了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通风系统尚未正常运行,证明未完成“地下室内墙、天棚乳胶漆喷涂”两项工程的原因在于恒隆公司。恒隆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月8日通风系统已正常运行。相较而言,万峰公司提供的照片为物证,恒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为证人证言。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第2款的规定,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万峰公司已按约履行协议二,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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