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录音证据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且对方否认的,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对方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2-08-28

录音证据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且对方否认的,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对方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典型案例

王某某与安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字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某应对目已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中,王某某再次以其在一、二审中提供的录音证据作为支持其再审主张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贤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査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掂。因此,在王某某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想共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某某与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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