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书证,不能推翻合同中的有关记载

发布时间:2022-08-28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书证,不能推翻合同中的有关记载

典型案例

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庐山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群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庐山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山市水电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鹤群公司提交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虽然落款日期在二审庭审结束后,但陈述的事实是本案形成诉讼之前发生的,鹤群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说明其为何未在一审期间提交该证据,故前述证明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从比较证明力大小的角度分析,鹤群公司提交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而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书证,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书证,鹤群公司提交的证明不能推翻建设施工合同中关于时间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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