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22-06-02

对于诉讼主体,作为发包人可以将承包人及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承包人可以依据台同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的,必须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

1.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的被告主体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ー)X2020年12月29日)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参考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月31日)

八、建设工程的质量

(二)工程质量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违法分包人和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也可以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エ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03月16日)

15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问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拍连桂责任。

2.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体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 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2年8月6日)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エ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エ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X (2018年9月16日)

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査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3.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X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2012年8月6日)

3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相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16.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査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X2011年7月26日)

十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5.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

【参考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X 2018年9月16日)

2.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6日)

十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6.项目部、分支机构相关诉讼主体

【参考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X2018年9月16日)

3.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2015年3月16日)

16.仅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仅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建筑物系发包人承租的工程的诉讼主体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2012年8月6日)

40.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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