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2-06-01

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应当提供出有效的证据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实际施工人一般实施了:筹集垫资、工程施工、款项申领(接受款项)、资金支配(购买材料、发放工资)、人员调配、纠纷解决等行为。

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角度:

第一、直接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个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

第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人员、财产来源、财务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有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握证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第四,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

1、挂靠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来证明挂靠关系。承包单位为了规避挂靠关系,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有可能叫内部承包协议、内部承包合同、合作经营合同、意向书等。无论名称是什么核心都是挂靠,一方出借资质,一方使用资质,名称不一样,是核心是一样的。

缴纳保证金收据等,用来证明实际施工人参与了前期承揽工程的过程。

2、工人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工、料、机都是实际施工人投入的。

3、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单、工程量签证单、工程款支付凭证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等。用来证明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文件。

五、总结;

在没有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未能直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时,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应注意留存工程资料,包括与挂靠人、违法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的联系资料、采购原材料的送货单和发票、租赁机器设备的合同和付款凭证、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等资料。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交证据:第一,与总包单位之间签订的转、分包或挂靠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第二,应提供其掌握的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人员、财产来源、财物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没有独立的支配权的相关材料。第三,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以及付款、结算相关材料等,用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主体身份。

在此提示,如仅有汇款凭证等有关证据仅可以证明有过汇款行为,而不能由此确定作为汇款方或收款方就是实际施工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29.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挂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㈡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㈢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㈡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终的承包人。



包工头或者班组长如果是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且在工程中投入资金并获取利润,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果其仅系工人代表,组织工人施工,正常领取工资报酬的包工头或者班组长,则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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