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形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亦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条件联系等。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合法性。主要表现为:
其一,主体合法,即形成证据的主体需符合法律要件,如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其二,形式合法,即证据材料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合同应有盖章或签名;
其三,来源合法,即取证程序合法,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往往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一、判断证据能力的“三个标准”
(一)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二、判断证据能力的“四个环节”
(一)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
(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三)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
(四)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1、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
(一)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ニ)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2、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原物一致…
(一)客观物化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二)主观言辞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3、法官能否从证据或是证据载体中解读出客观的案件事实
四、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1)目标: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
(2)来源: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
(3)内容: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