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转换和审理程序转换

发布时间:2022-05-18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说明】

本条是本次修法新增的条文,主要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

1.审判组织的转换机制。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2.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异议权。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是否成立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3.审判组织转换的基本方式。明确审判组织转换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

【适用要点】

本条对审判组织转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中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的条件和程序。审判实践

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组织转换和审理程序转换的关系。本次修法后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类型不再严格绑定,审判组织转换和审理程序转换相对独立,不再是严格对应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仅转换审理程序,涉及审判组织转换。包括一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仍由独任审判员审理,但适用的审理程序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C 是仅转换审判组织,不涉及审理程序的转换。包括二审独任制转为二审合议制,仍需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但适用的审判组织从独任审判员转为合议庭;三是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需要同时转换。包括一审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不仅审判组织需要从独任庭转为合议庭,同时也需要将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判组织的转换只涉及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对于已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独任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审判组织转换的启动。审判组织的转换既可以由人民沣院依职权主动启动,也可以依据事人提出的异议并经审查后启动:

第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组织转换。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转换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独任审判员认为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可以主动将案件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审理;二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可以基于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将案件转为合议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四类案件”主要是指:(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其中,“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之所以明确为近三年,是为了合理确定相关案件的范围,具体时间可以从案件受理之日起算。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主要包括下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实名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需要强调的是,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线索,经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认为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才能纳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践中不能仅因存在投诉、举报就启动相关措施,不当干扰法官依法履职。

第二,当事人提出异议启动审判组织转换。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异议权,强化了当事人诉讼权益保障和独任制适用的监督制约。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异议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作出处理后,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再次或另行提出异议。二是关于异议的时间。当事人的异议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转换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三是关于异议的方式。当事人提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必须载明审判组织转换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记人笔录。

3.审判组织转换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应当符合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条件;当事人对审判组织提出异议,应当符合“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关于“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主要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以及其他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情形。例如,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出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又或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适用条件的,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关于“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案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关独任制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情形的。

4.审判组织转换的形式和程序。为确保审判组织转换的合理性、规范性、严肃性,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知情权、异议权,避免审判组织转换不当造成资源错配或程序违法,应当严格审判组织转换的形式和程序,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审判组织转换应以裁定形式作出。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应当通过裁定方式作出,既可以是书面裁定,也可以是口头裁定,口头裁定的,应如实记人笔录。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将案件转为合议制审理的,裁定应以合议庭名义作出。转换审判组织的裁定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审判组织转换的程序。一些案件所涉利益、规则意义、社会影响在立案时还不明显,一旦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独任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从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审理。实践中,无论是独任审判员依职权启动,还是基于当事人异议启动,审判组织的转换程序都应格外慎重,原则上应提交合议庭评议。为完善“独转合”机制,相关人民法院应预先明确独任审判员归属的合议庭,或者完善配套调配机制,方便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转换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的,裁定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决定驳回异议的,裁定以独任审判员名义作出。相关案件符合“四类案件”标准的,上述决定应报院庭长依职权审核批准。

5.审判组织转换的效力。审判组织转换前,已经开过庭的,案件转由合议庭审理后,应当再次开庭,审判组织转换前已经依法完成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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