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类型

发布时间:2022-05-18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修改说明】

本条是本次修法新增的条文,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本条规定严格限制独任制适用范围,有利于避免实践中独任制适用不当扩大,保障合议制的适用空间。

【适用要点】

本条通过列举方式,对排除适用独任制的情形作出规定。起草过程中,相关内容重点参考了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等关于审判组织适用和审判监督管理的规定。本条第一项至四项主要涉及案件实体因素,第五项涉及诉讼类型和程序因素,第六项为兜底条

款。实践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关系到国家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其所涉利益性质特殊、牵涉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公众性。此类案件适用的审判组织不能仅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疑难复杂程度,由于其所涉利益特殊而重大,即便形式上为简单案件,仍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实践中,应统筹考虑相关利益的涉及广度、关联深度、覆盖群体、政策依据、政策制定部门和案件审理难度等多重因素,确定适宜的审判组织形式。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所谓群体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多人以上的特殊性社合纠纷。在确定群体性纠纷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时,不能以涉诉当事人的多寡作为判断依据,有的案件看似个案,有众多潜在当事人,处理稍加不慎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有的案件虽然涉及众多当事人,但案情简单,也不会引发重大影响,适用独任制也可实现公正审理。对此,为进一步明确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应如何选择审判组织,本条明确案件不仅是涉及群体性纠纷,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才不得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认为符合本项标准:(1)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3)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

(4)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然所涉“人数众多”,如物业纠纷、涉及同一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但多数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串案”“类案”,也不存在群体性事件或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或者全国范围内,很多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外延要大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一般是仕会影响较大的,但一定时期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并不都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较大可能是较短时期,也可能是较长时期内影响较大,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还强调了一种持续状态,强调人民群众有意愿进一步了解或者持续关注事件走向和后续发展结果。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对案件是否属于“新类型”,应充分结合辖区审判实际判断。例如,一些涉及互联网新业态、金融创新产品的案件,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较为常见,但在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新类型疑难案件。如果案件在本法院辖区内首次出现或不属于常见类型,没有明确可供参考的案例,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则属于“新类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集

体智慧,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

“疑难复杂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1)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受案和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定性、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2)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主要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3)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上述案件本身就不符合简易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或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发回重审案件、裁定再审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公示催告程序中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索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申请再宙宰件、检察建议审香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宙査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索件等,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或审查。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考虑到实践中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和审理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存在无法纳人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但基于对案件审理稳妥性考虑,更适宜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因此,人民法院需综合考虑涉诉当事人主体身份、争议大小、对抗程度、关联案件、审理难度、社会效果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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