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

发布时间:2022-03-31

诚实信用。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盾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是巾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贡献。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扩股,其作用领域已经从私法领域延伸到人法领域、从实体法领域延伸到程序法领域;其作用范围也从最初只调整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向调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演变

征求意见中,有方建议删除本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属于腹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公权行为,并非参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活动,故不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经研究认为,本规则所涉及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对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虚假陈述的处理等内容均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关。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中也明确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轨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为:

法官应当自觉履行回避义务,即使当事人未申请回避,只要符合自行回避的条件,法官就应当主动申请退出案件的办理;

法官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审判权、执行权;

多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述作出裁判的理由,包括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禁止突袭裁判,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等。

同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同时,通过对人民法院的监督间接制约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

2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也应当受该原则的约束。具体包括:检察官应当自觉履行回避义务,即使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只要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官就应当退出案件的办理;

禁止突袭性决定,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决定,认为有必要的还应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述是否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理由,包括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两益”4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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