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1-02-21
       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对什么人,什么案件使用在什么区域?什么时间使用?。
       按照本条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也适用于这些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里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社会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等,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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